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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仓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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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 作品编号: 221497327673477 | 17页 | 15.26KB | Word文件
【摘要】 合同法全文 [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仓储合同] 司法考试网权威发布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仓储合同,更多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本章共十五条,对仓储合同的定义、生效、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储物的验收、仓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存货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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