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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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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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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
作品编号:
221591538778245
|
8页
|
10.76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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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浅谈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news_bd”>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制度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免受错误裁判的侵害。但是,在裁判生效后尚未进入执行之前,或者案件根本无从进入执行程序之时,第三人仍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故此,我国2013年《民事诉讼法》在吸收境外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解读 2013 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依据该规定,所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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