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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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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doc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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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8日
|
作品编号:
221593402765445
|
11页
|
13.9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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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析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 =“news_bd”> 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了定罪免刑规则条款。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该条款可以说属于边缘性的法律规范,加之该条规定的适用标准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理论上的诸多争议和实务部门适用的担心。因此,要正确适用《刑法》第37条的免予刑罚处罚的规定,就需要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进行合理的完整解读。 一、犯罪情节轻微:免刑规定适用的一般化标准 分析《刑法》第37条的法条结构,仅仅根据犯罪情节轻微并不能必然得出免予刑罚处罚的结论。应当说,犯罪情节轻微只是免予刑罚处罚的类型性规定,更多的是对本条免予刑罚处罚司法适用的一般性标准。一般性标准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原则性,要求司法实践中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但是,对该条款如若仅仅停留于规范层面的认知或仅作概念性的解读,势必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该条的疏于适用或者是权责运作,难言规范与公信。所以,司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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