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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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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19日 | 作品编号: 221610214629509 | 4页 | 8.75KB | Word文件
【摘要】 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下面,我们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分析说明准备金的所得税处理。(为方便起见,我们假设了一种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连续三年的变动情况。)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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