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视线下剖析中日东海矛盾从国际法视线下剖析中日东海矛盾_国际法论文预读:摘要:最新杂志:当代体育科技河南电力哈尔滨电工学院学报广西电力建设科技信广西电力技术黑龙江电力技术广西电力工程防爆电器东方电机东北电力学院学报中国化工贸易电源世界从国际法视线下剖析中日东海矛盾范文2005年4月1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给九州经产局发出指示,要求其尽可能快地处理由民间企业提出的有关在东海从事油气田勘探的申请,准备给“帝国石油”、“新日本石油”等企业发放试掘权.对此,我国政府表示严正抗议,外交部发言人秦刚指出:‘旧本政府决定开始办理授予民间企业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采权的手续,是对中方权益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严重挑衅”,“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国一贯主张双方应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日方无视中方的正当主张,试图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强加给中方.中国从未承认,也不会承认日本所称的东海‘中间线’,中国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①中日东海争端对于近期因日本“争常”、教科书审定、中国反日游行等问题而降至冰点的两国关系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东海资源开发和海洋划界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中日东海资源开发争端的近期态势东海,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形成的半封闭海域,其三分之二的海底是大陆架,蕴涵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据日方推算,东海蕴藏着60亿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简直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②.我国勘探人员近年来也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平湖、春晓、残雪、断桥、天外天等7个油气田和一批含油气构造.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资源极为匾乏的国家,其能源几乎全部依赖进口,而东海的巨大能源潜力,促使日本竭力谋求最大的资源占有量,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而我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开始了对东海资源的勘探开发,2003年完成了一期工程平湖油气田的建设,日前,我国华东电力紧张的势态表明,必须重视海洋资源的适度开发,才能缓解我国陆地资源利用趋紧的局面.然而,由于东海最大宽度只有360海里,中日两国如果均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话,必然出现40海里的“重叠海域”,这部分争议海域的资源权属应由中日双方协商解决.但日本政府却片面地与韩国政府于1974年签定“共同开发协定”,开发面积多达82(X)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理应属于中国的大面积的大陆架③.2以又年,两国就东海问题的摩擦迅速升温,其导火索无疑是“春晓气田”.
春晓气田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气田,位于东海大陆架盆地西湖凹陷南部,面积约达二点二万平方公里,去年5月春晓气田群开采平台正式架设,投产后有望年产天然气25亿立方米④.我国开采春晓天然气田群的主权行为,却遭致日本的无礼指责.《读卖新闻》、《朝日新闻》、《产经新闻》等日本主要媒体大肆渲染我国“独占海底资源”、“妄图使东海变成中国内海”,“侵犯’旧本海洋权益.2以又年5月28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表示,日本将密切关注中方动向,“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今后还将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6月9日,在马尼拉举行的“东盟和中日韩能源部长会议”上,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用吸管吸杯中果汁的方式阐释其所谓的“吸管效应”,认为我国在中日海域“中间线”附近开发“春晓油气田”,就不可避免地会像吸管一样“吸”走属于日本的资源,并要求中方尽快提供东海专属经济区资源调查和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相关数据.6月ro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提出《维护海洋权益报告书》,建议日本政府设置由首相牵头的“海洋权益阁僚相关会议”,制定战略性海洋资源保护政策,加强在有争议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海底资源的调查工作;尽早在东海海域‘旧中中间线’旧本一侧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海底资源探测与调查;授予民间企业在这一地区进行油气开采活动的资格等.6月22日,日本外相川口顺子在同我外交部长李肇星举行会谈时,再次要求中方提供“春晓油气田”的相关资料,并拒绝我方提出的“搁置争议、联合开发”的建议.6月23日中川昭一在日本海上保安厅和资源能源厅主管官员的陪同下,乘坐海上保安厅的飞机,迫不及待地飞到“春晓油气田”上空,“察看”中国在‘旧中中间线”附近究竟有些什么评施和举动,以确认中国是否“侵犯”了日本在东海海域的经济权益⑤.7月7日,日方租用挪威调查船来到距春晓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通过发射声波对海底构造进行三维勘测.今年,4月l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又威胁称,如果中国不立即停止在东海的油气田开发,日本将在一周左右时间启动审批程序,允许民间企业开发东海.4月13日.日本启动了允许民企在东海海域资源试掘权的程序.
对于日本的无端指责和不断挑衅,我国政府义正词严地表明立场,也理性地保持克制.我国从未承认也不会承认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原则”,依据所谓的“中间线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既无国际法效力,也对我国无约束力,仅仅是日本的一厢情愿;与此同时,我国也最大程度地保持克制,避免矛盾激化,故此,我国目前从事开采的油气田均在没有争议的、日本方面提出的‘旧中中间线”的中国一侧,例如,我国的“平湖油气田”距日方所主张的“日中中间线”有100多公里,“春晓油气田”距中间线也有5公里以上,中国在本国海域进行资源开发完全符合国际法(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行使国家主权权利的正当行为.然而,日本却不依不饶,对我“春晓油气田”的开发一再发难,竟然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理论,混淆视听.试问,如果按照“吸管效应”进行推论,谁又能说清楚日本人每天捕捞的海鱼有多少是从中国海域游去的?而且,到底应在何处勘探开发,才不致“吸”走日本宝贵的海洋资源?有没有一个客观科学的判定标准?可见,日方言词凿凿的新奇理论,实则是狭隘的民族主义和一己私利的体现.
二、中日东海划界的不同主张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一)两国的不同主张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后,必然会出现“重叠海域”.对此,日方提出应依照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并于1982年由驻华使馆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首次明确提出“中间线”的划界原则.而我国坚持,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应切实考虑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貌,依照大陆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采用一切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利于争端的公平解决.我国不赞成“等距离中间线原则”适用于东海问题,认为并不存在任何唯一的、即定的划界规则,而应务实地、全面地考察各种实际情况,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法,公平合理地解决争端,可见,我国倡导以“公平原则”解决东海争端.中日两国不同的划界主张,将导致双方专属经济区的面积相差约3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3个浙江省的面积.事实上,对东海的划界分为两种—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而海底资源的开采主要与大陆架有关.中日就东海划界的不同立场,恰巧代表了国际社会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原则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国际法的相关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二)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国际法中与海洋法律秩序密切相关的当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由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近10年(1973年至1982年),召开12期会议,与会各国经过长期而激烈的讨论,才最终得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仅确认了已有的海洋法的规章和制度,也发展了新的原则和规则,被誉为第一部最系统最全面的国际海洋法典.中日两国均于19%年6月正式加人公约.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各国海洋实践中创造的,是发展中国家争取200海里海洋权斗争胜利的结果,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确定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不仅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在该区域从事经济性开发与勘探的主权权利,而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⑥.对于大陆架的定义和宽度,《公约》第76条进行了界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的100海里⑦.此外,《公约》还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⑧.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和拓展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而使得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必然存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据统计,在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将有135个独立沿海国和一些未独立地区面临着至少与一个邻国的专属经济区发生重叠的情况⑨.依据何种原则和标准划定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线,曾一度成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争论不休的问题.分属不同利益集团的国家也各执己见,观点纷呈.
1.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等距离中间线,是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极力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海洋划界时最公平的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正式确定了该原则,其第6条规定:大陆架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或“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然而,在此后的实践中,这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引起了争论.一些国家认为,《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和各国实践表明,中间线原则已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而另一些国家认为,《大陆架公约》并未赋予等距离中间线以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它只是之一而非唯一的划界方法.对此纷争,1969年国际法院在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表明了立场与取向,即否定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已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观点,认为“等距离方法的使用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其使用在所有情况都是强制性的其他唯一划界方法”⑩.
2.公平原则该原则主张在划分大陆架时应依据大陆架与陆地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属于该国的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划归该国.“公平”并不等于不顾实际情况一律“平分”.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词中对这一原则作了强调和阐述,指出“在具体情况下究竟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该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和决定”.该判决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并未十分明确地规定公平原则,但强调划界时应得到公平解决.此外,对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公平原则也得到了中国、爱尔兰等50多个国家的广泛支持.3.协商原则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鉴于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两大集团僵持不下,难以取得共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以妥协的方式采用了折衷方案.该公约的第74和83条分别规定了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划界时的折衷方法,两者主体内容一致.即:A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B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解决海洋争端的程序予以解决;C在达成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D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应按该协定加以决定.可见,纵观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的现行国际法规范,均未规定“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规则,而只是划界方法之一却并非唯一.此外,国际法规范强调在划界时应针对不同个案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寻求各有效途径,以利于问题得到公平解决,而不论运用何种方法,公平解决是最根本的原则.
三、中日东海之争的理性解决途径中日东海资源与划界争端,关乎两国经济利益、国家安全与外交关系,彼此应尽最大努力,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则和习惯性国际作法为行为准则,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国际法中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性划界规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并非具有强制性的统一作法,而“公平原则”是国际社会多数成员较为认同的规则,该原则不仅具备灵活性,同时也是客观、理性的选择.另外,当争端当事人彼此存在争议时,一方无权强制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主张,而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倡导的协商原则寻求公平解决的途径.我们应当尽力避免把中日东海资源开发和划界问题极端政治化.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与渗透,任何国家都不能片面地、孤立地、绝对地强调本国的“国家利益”,而无视和抹杀他国的正当利益,狭隘的民族主义思维惯式既不合法理,在实践中也必然行不通.中日两国只有暂时搁置争议、加强合作、联合开发才能逐步化解对抗与冲突,客观、理性地拓展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