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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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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doc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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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
作品编号:
221610768253063
|
6页
|
10.19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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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一、基本概念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差异较大。《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从税法上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区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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