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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僵局构成公司解散要件的分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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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僵局构成公司解散要件的分析与认定.doc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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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
作品编号:
221584419586181
|
5页
|
14.51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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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大)会僵局构成公司解散要件的分析与认定 【正文】 【案情】 原告:裴益川。 原告:上海金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运公司)。 被告:上海精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 第三人:应杰。 精彩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成立,现有股东为原告裴益川、金鸿运公司及第三人应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机读材料载明,被告精彩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两原告各出资90万元,共占公司总股份额的60%,第三人应杰出资120万元,占股份额的40%。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不定期每年召开1-2次,全体股东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应杰,任期3年,任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2005年度年检报告书载明,该年度公司亏损额为1060714元;2006年度报告书载明亏损额为3972746.40元;2007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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