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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理论基础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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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理论基础辨析.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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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7日
|
作品编号:
221591284756613
|
11页
|
14.96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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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浅谈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理论基础辨析 =“news_bd”> 保险之意义在于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之方式将其个人生活中所遭遇之风险分摊于共同团体,而保险人则是共同团体所集合之保险基金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所谓保险人之法律责任,系以订约时标的物之危险程度为限,若订约后,该危险程度发生变化,或增加或减少,保险合同之对价平衡皆被打破,保险人之法律责任自然应重新予以认定,法律自无强制之理。由此可见,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藉以透过危险增加与保费调整之技术来维持保险制度之对价平衡原则,以保障整个危险共同体之利益。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律性质之辨析 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性质,保险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两种观点之并存,实则为理论之混淆。附随义务之特征在于,义务人须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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