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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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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4日 | 作品编号: 221608305254533 | 6页 | 10.03KB | Word文件
【摘要】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应用 所得税法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以形象完工进度计算,支出的扣除以实际发生的成本、合理支出及已发生损失确认。从此方面讲,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偏向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支出扣除的认可偏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 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税法是一致的;支出的确认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核算,与所得税法是有区别的,具体体现在认可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和预计费用的态度上。税法不认可预计损失,并对预计费用的认可标准趋严。 在已结算工作量中,未收工程款因素的影响包含:一、未来回收的时间成本;二、未来不能回收风险。该因素的第一部分影响即工程结算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在我国的所得税法中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不予考虑,在我国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没有明确,而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第12条明确采用;该因素的第二部分影响,在我国的所得税法中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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