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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历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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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历史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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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8日
|
作品编号:
221595078459525
|
6页
|
18.27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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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_历史学论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反映当时政治文化面貌的丰富内容。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也许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可以看到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 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六○ 整理小组释文:“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又有注释:“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注:‘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受赇即受贿。”“行赇,行贿。” 据《汉书·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就当时刑制发表意见,奏言中说:“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其建议得到汉文帝认可。其中所谓“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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