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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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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制.doc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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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19日
|
作品编号:
221591316504709
|
7页
|
10.84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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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浅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规制 =“news_bd”>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王某信用卡诈骗罪案。被告人王某2011 年4 月在民生银行申办信用卡账户,后持该账户名下两张信用卡于2011年5 月至2012 年2 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259464.31 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款,后于2013 年5 月13 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亲属于2013 年5 月16 日归还全部本息共计545360.74 元。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已全部还清欠款数额巨大,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廉某信用卡诈骗罪案。被告人廉某2012 年6 月在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255616.60 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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