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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与合同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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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01日 | 作品编号: 221564742611077 | 23页 | 23.91KB | Word文件
【摘要】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论文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论文预读: 摘要:一、债法总则不能代替合同法总则 1.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并存模式.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二编第一章等规定了债法总则的内容,而在第三章又规定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魁北克民法典》也采取此种做法,该法典第五编的第一题是“债的一般规定”(即债法总则),第一题的第二章规定了“合同”(即合同法总则).《荷兰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模式,该法典第六编规定了“债法总则”,其中第五章又规定了“合同法总则”. 2.有债法总则而无合同法总则的模式.《俄罗斯民法典》将债分为第三编(“债法总则”)和第四编(“债的种类”),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合同的概念、条件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等)都规定在债法总则之中.再如,《蒙古国民法典》将债法分为“债的通则”、“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这种立法体例实际上都是以债法总则替代合同法总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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