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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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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doc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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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1日
|
作品编号:
221582078582918
|
4页
|
13.67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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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 编者按:3月1日,新公司法即将实施。去年年底修改的公司法,集中围绕资本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些修改对公司法的司法适用与裁判提出了新挑战。为此,本报特邀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教授撰文,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 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对传统的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构成资本制度的几项基本法律规则都被动摇: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必是实缴资本而可以只认不缴;股东出资不需要有最低30%的现金比例;资本不再需要验资。这些制度变革无不指向与司法裁判密切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并由此对公司法的司法适用和裁判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在新资本制度下,股东是否还负有出资义务与责任?注册资本可以认而不缴,对于确定股东出资责任还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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