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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研发费用标准 用足加计扣除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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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 作品编号: 221610762625157 | 7页 | 10.88KB | Word文件
【摘要】 把握研发费用标准 用足加计扣除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消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认识误区,才能用足用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笔者将这些误区整理如下。 误区一: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通知》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需注意,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务机关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也不行。以上三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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