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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以“员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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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以“员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docx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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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8日
|
作品编号:
221539941732486
|
6页
|
10.08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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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可否以“员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这就要求企业对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另外,该条第六款的适用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一般应指 劳动 者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又与 其他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为之付出劳动的情形。 目前,我国现有的 劳动法 律法规中,对于这种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相关法律对于劳动者在与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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