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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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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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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6日
|
作品编号:
221590536421511
|
8页
|
12.36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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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浅析“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 =“news_bd”> 一、我国关于直接适用的法之实践:现状与问题 (一)关于直接适用的法之司法实践从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各级法院为适用强制性法律往往借由不同的法律依据,其中以公共政策保留和法律规避无效为由居多。就适用法律的范围而言,在相关案件中,尽管法院未适用外法域法律的处理是正确的,但理由却有值得商榷之处,具体如下: 1.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在大量涉外担保和涉外借贷类合同案件的审理中,我国法院已经意识到我国的强制性法律应予优先适用的问题,但在具体适用时却有不同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广澳开发集团公司、刘天茂保证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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