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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不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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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不当性.doc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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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0日
|
作品编号:
221594817847429
|
13页
|
15.67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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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证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不当性 =“news_bd”>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行政行为能够产生应有实效的源泉,缺失正当性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将失去其生命力。不仅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具有正当性,抽象行政行为更应当建立在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上。不当行政是我国推行法治行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顽疾,其不仅直接影响或者侵犯民众的权益,且直接影响的是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致使行政行为公信力下降。不当行政通常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比较严重,因为行政机关往往在管理过程中受长官意志支配。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政府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基本手段,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其运用得当,将会使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但如果使用不当则会制约地方经济发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很多问题红头文件,如湖北省公安县下达文件,要求全县各单位一年要抽掉本地烟2.3万条,如完不成任务,就要受处罚;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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