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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探讨民族习惯法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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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探讨民族习惯法的刑法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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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
作品编号:
221588358099077
|
8页
|
12.49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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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探讨民族习惯法的刑法适用 =“news_bd”> 一、罪刑法定原则:宪法与刑法关系的集中体现 在我国,一般把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表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的效力高于刑法,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此,合宪性解释在刑法适用解释中得到了提倡,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活动构成了最后的制约。笔者认为,宪法与刑法的关系集中表现在罪刑法定原则上。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宪法的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来看,首先是在宪法性文件中作了规定,如英国1215 年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美国的《权利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这些文件大都是宪法性文件。在当代,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各国宪法的原则。如德国的魏玛宪法第116 条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制定法事先已规定了可罚性时,才能判处刑罚。德国基本法第103 条第2 款也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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