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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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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01日 | 作品编号: 221602129350790 | 3页 | 8.82KB | Word文件
【摘要】 股权回购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为此下发了《关于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对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财务处理问题进行明确,但涉及到对企业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并非十分具体。本文根据新会计准则对股权回购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对实行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会计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股份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67号文规定,因实行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其回购全部支出确认为库存股成本,在注销或转让前会计处理为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回购支出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规定,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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