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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人性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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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7日 | 作品编号: 221583674908805 | 8页 | 22.20KB | Word文件
【摘要】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 【作 者】叶传星 【作者简介】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可以更广泛地把它理解为一种秩序类型,即法律作为至上性的社会调整方式的社会秩序。本文把法治作为一种秩序类型来阐释法治的人性基础。以往我们乐于说明法治的经济、政治基础,却往往忽视或回避法治与人性的联系,似乎马克思主义就不讲人性问题。实际上,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人的类本质。这两点是马克思理论的逻辑起点[①a]。不能单独地从人性来说明社会,但解释社会现象却也不能完全脱离人性,解释社会秩序尤其如此[②a]。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类型都以对人性的特殊设定和估价为前提,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和评价直接关系到对人们行为的自律与他律、自由与控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看法,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社会调整方式去达到社会秩序。对人性与秩序关系的认识大致有两个方面,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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