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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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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问题.doc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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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19日
|
作品编号:
221602138329221
|
4页
|
10.12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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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现金股利是否计入应税收益,计入多少,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和日本,国内的股利收入是不必纳税的;在美国,若持股的比例达80%以上,则免于纳税,否则就要按15%的税率纳税;在法国,股利收入要全额纳税;但若持股达10%或l000万法郎,则按股利的5%课税;在德国,股利收入要全部纳税。在我国,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者,股利收入不必纳税,否则要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至于股权投资收益中未分到现金股利的那部分何时计入应税收益,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比较多的规定是等收到现金股利时纳税。可见,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问题上,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暂时性)差异都可能出现。由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下面仅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就相关的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成本法下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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