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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债务法的新旧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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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25日 | 作品编号: 221610750828677 | 4页 | 9.24KB | Word文件
【摘要】 所得税债务法的新旧对比 郭嘉英/文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直依据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财会字[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基本上沿用了上述规定。该规定允许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债务法或递延法。 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原规定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规定,执行新准则后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基础的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资产负债表基础的债务法与原利润表基础的债务法的区别。 利润表基础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基础债务法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具体运用方法,都遵循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即将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它的确认和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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