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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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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夏天的风 | 发表时间: 2026年09月19日 | 作品编号: 221589926551685 | 15页 | 16.35KB | Word文件
【摘要】 我国大陆地区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研究 =“news_bd”> 一、基本概念的厘清 (一)犯罪参与体系与共同犯罪立法模式 犯罪参与体系,是近年来大陆地区颇为流行的一个法学术语。什么是犯罪参与体系,它与我国大陆地区以前所探讨的共同犯罪立法模式有什么区别,这是本文需要首先说明的。黄荣坚教授指出:所谓犯罪参与,粗浅地讲,是二人以上基于单向或双向相互的加工,对于同一利益侵害结果都有其因果关系,因此都可能涉及犯罪问题的意思。刑法上并没有对犯罪参与(或所谓共犯)概念本身赋予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严格来说,犯罪参与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而是一个事实概念而已。可以得出结论:犯罪参与是指复数人共同加功(不考虑加功的形式)于同一客体的情形。犯罪参与是一个事实概念、社会现象。 日本的高桥则夫教授并没有对犯罪参与体系下一个定义,但是他在《共犯体系与共犯理论》一书中,依照各国的立法例不同,将参与体系中的统一性正犯体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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