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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劳动仲裁时效已过 法院不支持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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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劳动仲裁时效已过 法院不支持其诉讼.doc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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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秋风落叶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2日
|
作品编号:
232498915967429
|
4页
|
13.5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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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 法院不支持其诉讼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 法院不支持其诉讼 一名公司女工,本应在两年前退休,但一直在原单位工作。两年后,要求确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终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未获法院支持。2014年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原告万香全部诉讼请求。 1961年11月20日出生的女工万香,2010年9月开始到某灯公司从事灯具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也未为万香缴纳社会保险。本应于2011年11月20日退休的万香,却继续在原公司工作。 2013年7月,双方终止了工作关系。此后,万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0年9月11日至2013年7月19日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原告在2011年11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直到2013年7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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