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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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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与完善.doc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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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3日
|
作品编号:
233503042494917
|
4页
|
15.0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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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与完善 【摘 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夫妻共同债务因其身份与财产的双重性,使其在债务制度中较为特殊。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文章分析探讨现阶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缺陷;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共同生活目的标准。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明确了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这一特定目的债务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因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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