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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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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doc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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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3日
|
作品编号:
233511411978693
|
6页
|
13.52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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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关于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一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则在第六十九条确立了补强证据规则。它对指导民事审判实践,以及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设立补强证据规则的意义 法律之所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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