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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抵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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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抵免管理办法.docx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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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春天雨露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3日
|
作品编号:
232465487393222
|
4页
|
39.93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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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办理规定 一、业务概述及办理条件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 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文件规定: (1)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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