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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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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4日 | 作品编号: 233253657092549 | 12页 | 28.00KB | Word文件
【摘要】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还建的项目;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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