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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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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doc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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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4日
|
作品编号:
233501555495366
|
2页
|
13.5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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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当前,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单一标准说,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的学说。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即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者认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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