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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体制化建设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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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5日 | 作品编号: 233469621965253 | 3页 | 13.00KB | Word文件
【摘要】 民刑交叉案件体制化建设的思考 【摘 要】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之间的衔接规定详尽,但是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诉讼拖延,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笔者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就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对于案件的对接上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式。 【关键词】民刑交叉;公检法联动 本案的类型属于民刑交叉事实竞合型,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吕某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中止或者终止之后,法院如何与公安部门进行对接,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当情国内形势下,因法院与公安虽均归由政法委统一协调的部门,但双方并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法院无法指挥公安工作,故法院欲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公安对于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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