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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平衡保护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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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 作品编号: 233371685147077 | 11页 | 16.14KB | Word文件
【摘要】 浅谈平衡保护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 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具体规定。但是在无证驾驶致人损害等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也涉及此问题,笔者对此进行探讨。 一、交强险保险人对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受害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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