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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我国物业管理立法存在问题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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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秋风落叶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 作品编号: 232459344241093 | 3页 | 16.00KB | Word文件
【摘要】 我国物业管理立法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我国物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该条例还存在很多问题,尚需完善。本文从前期物业、行政权的行使、当事人的地位等三个方面揭示了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图为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物业管理前期物业行政权力 一、在前期物业中存在的问题 1.对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依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是以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始,则前期物业就包含了前期介入。这实际上是模糊了前期介入和前期物业的区别,容易使前期物业企业将在前期物业中的物业管理人身份和前期介入中的顾问身份相混淆。前期物业合同没有强行规定合同的终止时间,而是由当事人来约定,由于建设单位占主导地位,合同通常是其意志的体现,业主只有要么购买房屋并接受前期物业合同,要么不买房屋的自由。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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