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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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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搬运工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 作品编号: 234922533757381 | 4页 | 33.00KB | Word文件
【摘要】 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使用 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使用预读: 摘要: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在我国证据体系中的定性和定位一直未完全明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则把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第一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法律地位首次得到明确.鉴此,有必要了解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地位,探讨这一修改行为的诸多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辩证地讨论电子数据的现实应用性,从中提炼出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可完善之处. 一、关于电子数据概念的初步解读 (一)电子数据的定义及特征.电子数据(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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