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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失权民事诉讼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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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搬运工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 作品编号: 234908613419461 | 3页 | 28.50KB | Word文件
【摘要】 证据失权民事诉讼法论文 证据失权民事诉讼法论文预读: 摘要: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论 (一)证据失权的构成要件 (1)证据失权的主体.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且是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否也受到证据失权的约束?这一点在立法中未见明示,从字面来看似乎该制度也仅仅是对当事人进行约束.但我们认为,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人,其举证行为同样与当事人的利益和程序的顺畅密切相关,因此,在相应的失权告知保障的前提下,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列入证据失权的对象也是尤为必要的. (2)证据失权的期限.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期限是在举证期限内.这一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官指定不少于30天的一个期间.实务中若当事人约定期限过长,法官一般都会依职权进行指导,促使其从新约定合理的期限或为其指定相应期限.在举证限期内,当事人应就其负举证责任的事实所收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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