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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邢海宝 余 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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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 作品编号: 233186760008133 | 7页 | 20.32KB | Word文件
【摘要】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邢海宝余 浩 上传时间:2005-9-6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民法典;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判例法所创造的,更多地被称作“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 exemplary damages)。国外法律专家对之定义为:“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1]在我国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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