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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缺陷及策略论文.doc

2.4 我要评价: 举报 版权申诉
作者/来源: 搬运工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 作品编号: 234907540521413 | 3页 | 28.00KB | Word文件
【摘要】 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缺陷及策略论文 经济法可诉性立法缺陷及策略论文预读: 摘要:一、关于经济法诉讼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经济法的可诉性主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狭义的经济法的可诉性指的是在经济法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判断经济法纠纷的是非而使得经济法纠纷主体可诉于法律设计的判断主体的基本属性;广义层面上的经济法的可诉性指的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能否向发行机构进行相应的申诉或者仲裁,从而能够使经济法行为主体的权益获得保护的基本属性.广义层面上提到的法定机构并不单单限定于法院,同时还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仲裁委等法定机构. (二)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首先,可诉性是经济法不可缺少的基本属性.众所周知,法具有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基本分支,所以同样也应该具有可诉性.法的基本属性是可诉的,应该摒弃至上而下的单项法律运行模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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