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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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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_0.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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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阿拉蕾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8日
|
作品编号:
233220854088133
|
5页
|
15.5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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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六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 单位:新乐市公安局(盖章)一、 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单位,使用校车(含7座以上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的学校及幼儿园,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二、 监督检查内容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1、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2、动态监控平台的使用。重点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的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情况,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车辆动态信息,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限速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3、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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