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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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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阿拉蕾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 作品编号: 233221661704645 | 2页 | 12.00KB | Word文件
【摘要】 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 2008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1月16日,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其名下的该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不久,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为王某所有。4月21日,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张某未如实报告财产。随后,法院裁定拍卖该商品房,但王某却以该商品房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请问,法院能否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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