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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理念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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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 作品编号: 233272028680645 | 13页 | 18.85KB | Word文件
【摘要】 从民事诉讼理念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 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诉讼在《民诉法修改决定》中虽然仅此一个条款,但其却是开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破冰之旅,在诉讼理论上和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凡的意义。[1]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定主体,也没有明确相关程序。本文从民事诉讼理念的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发展方向作一分析,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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