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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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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C罗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 作品编号: 234282490630599 | 3页 | 13.00KB | Word文件
【摘要】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2)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 按照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可以根据审理的进度调整辩论的焦点,适时地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这就使得诉讼程序的进展既集中关键,又自由活泼,[4]并且对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而言,具有公正性。但是在当今经济迅猛开展,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而不规定证据失权制度,就会产生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端:一是影响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成认的后果)。[5]一般而言,它应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实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当事人对证实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可能承受对其不利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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