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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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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通用).doc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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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阿拉蕾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
作品编号:
233282270421445
|
6页
|
17.5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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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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