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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编论文:小议国内民法中亲属法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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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 作品编号: 233379491512773 | 6页 | 13.86KB | Word文件
【摘要】 亲属法编论文:小议国内民法中亲属法编 作者:雷春红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亲属身份权利的实现需相关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使的是请求权。亲属身份权人在法定情况下可对抗相对人亲属身份权利的行使,是为抗辩权。例如,父亲或母亲有虐待、遗弃、体罚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该未成年子女可通过司法途径对抗其父亲或母亲亲权的行使。在法定情形下,亲属身份权人可单方变更或终止亲属身份法律关系,是形成权的行使。例如,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一经撤销,该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以亲属身份权利为核心构建的亲属法律规范,与民法权利法性质契合。亲属法归位民法的依据不应立足于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共性亲属法调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血亲关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成立或终止收养关系等是“纯粹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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