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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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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C罗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 作品编号: 234451240550854 | 8页 | 14.94KB | Word文件
【摘要】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 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一、审批层级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委托 下放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省级权限以 “下放”的方式赋权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二、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方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 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局部规章的 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 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 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 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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