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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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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docx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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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
作品编号:
233536384627142
|
4页
|
12.36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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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史研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上个世纪初期。清末所公布的《大学堂章程》把《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纳入学生学习的必修科目。同一年,梁启超所写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第一次使用了“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四年之后,《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在法律门教学科目中正式确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从此,“法制史”的概念开始流行。随着我国对法制史研究的深入,同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国法制史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如在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专题法制史等方面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我国法制史研究还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法制史研究的对象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主要是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1]在学界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存着的分歧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发现,当前我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并没有全面反映我国法律传统。在我国法制建设与世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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