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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到期认缴出资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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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阿拉蕾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31日 | 作品编号: 233234008891845 | 2页 | 12.00KB | Word文件
【摘要】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到期认缴出资的处理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未到期认缴出资的处理 很多人都知道,在2020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时,既要登记认缴出资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即实缴额。为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只需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就是说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公司的注册登记从以前的“实缴登记制”变为了现在的“认缴登记制”;公司也从实缴资本到位才能设立变成了现在的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 根据新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公司设立时也无需即刻缴足,而是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一定的出资期限,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在实践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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