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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委会改革的思考-审委会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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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0月31日 | 作品编号: 233228530840005 | 6页 | 17.50KB | Word文件
【摘要】 关于审委会改革的思考|审委会改革 关于审委会改革的思考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21-1-5浏览次数:1202字体大小:大中小 我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这条规定看,在法院内部设立审委会这样的机构,是为了体现对所有国家机关一体适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它的职能是讨论所有“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而不仅仅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有鉴于此,我想首先指出一点,即迄今为止人们关于审委会改革的讨论或争论,基本上关注的是审委会“讨论和决定待决案件”的方面,尽管这是非常重方面,但它毕竟有限,并不是审委会的整个职能,因而也无法决定(尽管会影响)对审委会设置的整体合理性评价。 与这种有限的讨论形成对比,许多研究者意欲直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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