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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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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1)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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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1日
|
作品编号:
233475466973637
|
5页
|
16.0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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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1)论文 摘要《票据法》第十八条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立法对于“返还利益”范围的界定颇受争议,笔者试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其做出评述,并对利益返还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 关键词票据利益返还公平 通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 《票据法》第十八条关于“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之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 对于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何种“利益”,立法与理论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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