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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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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通用).doc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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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阿拉蕾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1日
|
作品编号:
233224586850757
|
2页
|
12.5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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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赔偿要求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坏的。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第33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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