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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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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和平使者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1日 | 作品编号: 236136921526725 | 11页 | 92.50KB | Word文件
【摘要】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09年修订)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保育员。 1.2 职业定义 在托幼机构、社会福利及其他保教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养育、保健,并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爱心、有责任心;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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