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原创・海量・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VIP会员
快速导航
帮助中心
VIP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
全部分类
×
川公网安备51019002008244号
蜀ICP备2024067431号
©2021-2026 by Sichuan SoBin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首页
/
文档库
/
其它
/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总4页)
VIP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总4页).docx
1.6
我要评价:
举报
版权申诉
作者/来源:
好好学习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
作品编号:
236010405142981
|
4页
|
16.67KB
|
Word文件
开通会员
登录/注册
【摘要】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
展开
会员
专享推荐 · 你可能也用得上
更多
开通
会员
,畅读全站文档
本篇文档已为你保留
本篇文档价值
¥35.00
会员 免费解锁
全文不限次阅读,剩余内容即刻解锁
高速下载通道,免排队、无等待
专属客服 1 对 1 答疑,优先响应
每日赠送下载券,本篇文档免费送
开通会员赠送本篇文档
/
4
热门搜索
最近搜索
收藏
分享
下载原文档
客服
微信客服
全屏
放大
缩小
退出全屏